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