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在财税政策、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