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