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