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邮政、市场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