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工程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