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