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