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