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纳入名录管理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运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物联网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并与省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联网。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利用、处置单位使用物联网技术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跟踪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