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通过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危害特性,制定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办法。
通过焚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将处置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公开,并联网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通过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设置填埋场地识别标志,如实记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填埋和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享。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