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产品标准。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