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需要,可以加强与相邻省人民政府工作联动,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协作、环境风险共防。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