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七章 危险废物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优化利用、处置设施能力结构和布局,确保最大限度就近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