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落实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