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政污泥、清淤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污泥处理利用设施布局。

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市政污泥处理单位和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市政污泥、清淤底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管理台账,对市政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