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有实验室的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等废弃物,依法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