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第五十条有效从事废弃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回收拆解的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