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和去向信息。

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易处置和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