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四条有效产生废弃农用薄膜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废弃农用薄膜纳入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