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产生秸秆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引进开发先进实用的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技术工艺和装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