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第四十二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及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