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依法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