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推进区域性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体系建设。食品加工、生鲜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服务等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厨余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