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政策措施,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