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三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暂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