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的监督管理。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且经评估论证不能继续使用或者库容已满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封场处置和生态恢复,并定期开展跟踪监测,防止渗滤液等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