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集中分拣中心、交易市场的布局、规模和标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