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