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存量。粉煤灰、硼泥、冶炼废渣、皂化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存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分阶段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存量。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前提下,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方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