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存量。

粉煤灰、硼泥、冶炼废渣、皂化渣等工业固体废物存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制定分阶段消减计划,减少工业固体废物存量。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前提下,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方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