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通过查验受托方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等方式,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

产生、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要求等。

前两款规定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受托方应当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