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无害化处置。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