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改造工艺设备、使用清洁能源和替代原料、加强绿色供应链管理、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

鼓励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产业园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