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