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落实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