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对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场所、设施、设备、残留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