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