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省内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水资源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上报备案。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