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水工程,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规划进行审查。

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同意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作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水资源规划的建设水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