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九条有效治涝、山洪灾害防治、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