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