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开展供水、发电、旅游、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