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利工程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