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利工程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分配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