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分配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

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