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利工程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拍卖、转让、租赁、承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