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五条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