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水库、水电站、水闸、堤防、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在边界设置界桩、界碑等标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