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完善水利工程的相关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管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观测、监测、检查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水利工程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