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管理第九条有效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