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水利工程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三)其他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管责任;

(四)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