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注重和保护自然生态空间格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确定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衔接。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主要内容。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