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应当以钱塘江上游城市水生态保护、水安全保障、水环境改善、水资源涵养、韧性宜居建设为重点,加强区域流域生态治理,保护和修复江河、湖库、湿地、坑塘等自然生态,实现城市水体自然循环。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